一、政策
(財會函[2008]60號)規(guī)定,企業(yè)在銷售產品或提供勞務的同時授予客戶獎勵積分的,應當將銷售取得的貨款或應收貨款在商品銷售或勞務提供產生的收入與獎勵積分之間進行分配,與獎勵積分相關的部分應首先作為遞延收益,待客戶兌換獎勵積分或失效時,結轉計入當期損益。

二、賬務處理環(huán)節(jié)
- 指定積分賬務處理
獎勵積分環(huán)節(jié)【案例】
B旗艦店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增值稅稅率13%),在2020年8月舉辦了營銷活動,活動期間凡購買商品滿113元,就獎勵積分10分(1元/分),客戶李女士在活動促銷期間,購買了價值1130元(含稅)的商品。

B旗艦店賬務處理
- 積分兌換環(huán)節(jié)
按本例,若李女士再次購買了2260元(含稅)商品,用100元積分沖抵貨款,實際支付2160元 B旗艦店賬務處理如下:

- 非指定性積分消費賬務處理
還按上個案例,若李女士用B旗艦店送的100元積分再次購買了2260元(含稅)商品,不是在B旗艦店,而是在平臺中一個叫馨馨服飾店購買,則該消費積分就是非指定性消費。
分析:此時B旗艦店獎勵的積分就不能用遞延收益了,因為遞延收益沒有可以轉銷的對象,此時所送積分做銷售費用。
B旗艦店賬務處理:B旗艦店銷售送積分時,積分折價款會劃轉到交易平臺的積分賬戶里,分錄如下

B旗艦店確認收入時

B旗艦店收款時,積分折價款會劃轉到交易平臺積分賬戶
說明:B旗艦店賬務處理應注意的要點:
銷售送積分的時候,積分折價會劃轉到交易平臺的積分賬戶,此時交易平臺因為在收取交易傭金的同時收取了積分款100元屬于價外費用,與提供傭金服務稅率一樣,應在收款時給B旗艦店開具6%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發(fā)票內容為信息技術服務費-軟件服務費)。
B旗艦店實際收到的款是平臺扣取積分款后的金額,被平臺扣取的積分款按支付記錄先計入銷售費用,收到平臺的發(fā)票后附在記賬憑證的后面,做為原始憑證。
- 馨馨服飾店賬務處理
李女士用積分購物,服飾店確認收入

服飾店收積分款時,自平臺積分賬戶將積分折價款100元劃轉至該店賬戶

說明:馨馨服飾店賬務處理中應注意的要點:
(1)涉稅分析
李女士實際支付的款項為店鋪銷售額2260元減去積分抵現(xiàn)額100元即2160元,商家收到的2160元應按銷售貨物繳納增值稅。
店鋪收回李女士的積分后,再把積分銷售給天貓,其業(yè)務實質不是銷售貨物而是從交易平臺處獲得的價格補償,即積分折現(xiàn)額最終由交易平臺承擔。該價格補償額100元最終用于購買了貨物,所以商家應將積分折現(xiàn)額100元也按所售商品繳納增值稅。